- 索 引 号: FZ00133-1200-2006-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6-09-24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坚决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回潮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6]229号
- 发布日期:2006-09-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坚决查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回潮问题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6]229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九五”以来,省、市两级严肃查处“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来各地又不同程度地出现“十五小”、“新五小”回潮现象,群众对小造纸厂、小钢铁厂、小水泥厂等污染投诉较多。根据省领导对“十五小”、“新五小”回潮情况要求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切实解决污染问题的批示,以及省环保局的通知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清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近年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市环保局监督处负责对市属和市属以上建设项目的清查工作,查清其中是否有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项目。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回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市监理所负责市区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的清查工作,对发现的回潮现象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整顿。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合执法合力。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回潮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敢于碰硬,决不姑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社会监督氛围,促进突出问题的解决。
请各单位立即开展查处工作,并于
联系人:林鸿
电 话:87115820
传 真:83313752
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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