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0-12-02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0〕116号
  • 发布日期:2020-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20〕11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0-12-02 15:06
在榕银行机构、各县(市)区金融办、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健全完善福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经福州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福建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福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

排污权抵押贷款是企业法人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货币信贷政策前提下,以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活动。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企业可以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进行抵押贷款,用于资金周转、环保治理工程等技术改造研发等活动,既盘活企业资金,拓宽企业环保融资渠道,同时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也能获利,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制度,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口,是绿色金融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成果,对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生态文明理念,引导企业主动引进新工艺、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县(市)区金融办、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各辖区内银行要充分认识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力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地区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施范围

1.实施主体。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排污权抵押贷款发放人为已开办或计划开办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2.实施范围及认定。本意见中所称的排污权,是指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污单位(企业)的排污权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不包括临时排污许可证)登记确认,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企业)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确认。

可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是指福州市辖区内企业依法获取的且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包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用于排污权抵押申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限额,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企业)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抵押数量不得超过《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中登载的“实际新增指标数量”。

3.抵押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各项条件。以持有可交易排污权申请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的有效期之内的排污许可证,且满足排污权有偿使用、可交易的相关要求。以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申请抵押贷款的,须持有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以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金融机构和生态环境部门均认可的排污权交易合同和抵押承诺书。参与抵押贷款的企业所属行业或产业、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且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借款人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贷款项目不符合货币信贷政策要求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4.抵押贷款的用途。排污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环保治理工程等技术改造研发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途。

三、合理确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要素

1.抵押贷款期限。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可由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商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届满日。

2.排污权价值估算。排污权评估价值可综合有偿获取价格、政府收储价格、当期交易价格和剩余排污指标有效期限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估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排污权抵押率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及贷款项目风险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排污权估值总额。

3.抵押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贷款人自主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对借款人发放的信用贷款利率。鼓励结合内外部评级和环境信用评价,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在利率上适度优惠。

四、规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流程。排污权抵押贷款流程按五步实施:申请,由借款人提出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贷款人及时就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定量,由借款人出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排污权可抵押确认函,确认企业可抵押指标数量及状态。估价,由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签订合同,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或授信合同)、抵押合同。登记,由借款人先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权抵押备案手续,再至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指标冻结手续。放款,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所提供资料。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须提交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可抵押确认函、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排污许可相关材料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借款人以持有的可交易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企业)以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抵押贷款的,除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有)外,还须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贷前调查和审批。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实地调查企业、咨询交易机构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情况等信息,并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环保违法违规,以及排污权是否存在租赁等情况。贷款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的,须严格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情况。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审贷流程、贷款额度和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五、完善排污权抵押备案和管理

1.及时抵押备案。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在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书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核发、谁备案”的原则,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载手续,做好排污权抵押备案。办理排污权抵押备案(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载)手续时应提供借款人排污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或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或《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借贷合同和排污权抵押合同,以及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应根据排污权抵押合同载明抵押相关信息。

2.强化监管和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借款人排污指标的监管,及时将借款人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情况、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欠缴等信息通知贷款人,并上传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同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抵押备案和信息查询工作,并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六、加强贷后风险管控

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贷款人应加强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设立相应预警机制与预警信号,在借款人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本级监管机构报告。贷款人在发放排污权抵押贷款后,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持续评估抵押排污权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2.健全动态更新制度。排污权抵押期间,若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更,企业初始排污权应进行重新核定,初始排污权抵押手续应重新办理。除此之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或交易被抵押的排污权,否则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办理排污权登记变更手续。

3.完善保全措施。贷款人应加强抵押排污权价值的动态监测,贷款期间如遇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排污权价值或抵押有效性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其他相关保全措施。贷款期间,如抵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办理抵押注销。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等事项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到生态环境部门变更排污许可证,办理抵押权注销备案手续。

七、依法进行抵押排污权处置

1.处置条件。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条件主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二是抵押期间抵押人宣告解散或破产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其他情形贷款人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抵押排污权。

2.处置方式。抵押排污权的处置方式主要有:通过交易方式转让。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向符合要求的排污权需求方以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转让。排污权交易机构应优先处置此类排污权指标。贷款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均认可的其他处置方式。符合政府回购相关条件的,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采用竞价交易等方式,由属地政府回购纳入储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置方式。

3.处置收入分配。排污权处置收入由贷款人优先受偿,贷款人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4.加强协作联动。贷款人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排污权前,应及时通知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应与贷款人加强联动,积极协助贷款人做好排污权处置转让的相关工作。借款人抵押的排污权被贷款人依法处置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登记或变更。

八、强化服务保障

1.坚持靠前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相关的信息提供、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排污权处置等工作。市、县金融办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对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

2.落实诚信激励。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充分发挥福州市社会信用系统功能,及时将信息上传至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提供信息服务。

    3.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积极拓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确定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加强相关档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及时将业务开展情况报金融办和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