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1-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1-03-18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1〕20号
- 发布日期:2021-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闽环发〔2020〕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省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照“省举报奖励办法”的分级方法将举报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事件,按每级事件中举报人的提供线索情况,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贡献奖。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Ⅰ级事件中还必须满足能使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得以及时查办,或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一般证据,或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12345”、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信箱”等方式举报。
第三条 有奖举报的受理,根据属地原则由举报违法行为管辖权限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或机关处室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 有奖举报的认定,举报人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承办单位应对该举报行为是否符合有奖举报条件进行认定,并告知举报人认定的结果;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纳入普通环境投诉举报依规办理。承办单位可以按“省举报奖励办法”的条件对投诉件进行甄别,选出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投诉件作为有奖举报的案件(但应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贡献等级 |
Ⅰ级事件 |
Ⅱ级事件 |
Ⅲ级事件 |
一级贡献 |
50000-300000 |
2000-10000 |
500 |
二级贡献 |
10000-50000 |
500-2000 |
300 |
三级贡献 |
10000 |
500 |
100 |
Ⅰ、Ⅱ级举报案件未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对应贡献奖励金额下限标准予以奖励。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省举报奖励办法”规定,负责对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审核,作出最终处罚或处理决定。承办单位应当成立“有奖举报案件审定组”,对符合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进行审定,并负责举报案件线索价值的定级。“有奖举报案件审定组”应当在对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的奖励经费,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统筹保障,按项目进行审查和拨付,专款专用。各承办单位按“省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给举报人。
第八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本市生态环境执法需要,在实施期间可以对本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举报活动期限、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及情形等。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环发〔2020〕12号)
2.有奖举报流程图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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