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1-2003-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11-27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3]177号
- 发布日期:2003-11-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环保[2003]1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3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综合统计年报的报告期为2003年1月至12月。
二、报表报送时间:
1、省、市级重点单位 2003年12月25-31日;2004年 1月5-9日(各企业交表具体时间见附表)
2、各污水处理厂、省固废中心
3、县(市)区初审、录入后上报电子表格
4、县(市)区会审
三、报表报送内容
1、各县(市)区环保局会审时应报送基层报表、综合报表、汇总软盘、本地区环境统计分析报告各一份;
2、各省、市重点企业应报送基层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一式二份;并随带2003年水、气监测报告,最新排污申报登记报表及变更资料、2002年环境统计报表。
3、省固废中心、各污水处理厂报送报表一式二份。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情况表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情况表(投资城考表及明细表)请在各县(市)区综合报表会审时同时上报,明细表请逐项填好,并附证明材料。
注意:工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来源于环年综5表《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专业年报“环年专监2-1表”。
五、重点调查范围:
各县(市)区按以下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调查企业:
1、2002年环境统计年报企业名单为基础,排污申报筛选、新验收的建设项目为补充确定2003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名单。
2、排污申报筛选为排污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指该县(市)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筛选原则为:(1)筛选指标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2)排放工业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及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为重点调查单位。
六、填报要求:
1、筛选出的企业应逐个发放调查表,各县(市)区环境统计人员应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各报表应准确填写,不留空白。
2、县(市)区在收回基表后组织数据录入、汇总,并保证数据准确及逻辑校验无误。
3、县(市)区应将2003年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与2002年重点调查企业名单进行比照,分析增减单位情况,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反映排污情况总体趋势。
4、各县(市)区的电子数据及表格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福州市环境监测站。
七、环境统计工作是总量控制等一系列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将逐步安排部分地区进行环境统计、排污收费以及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污染源调查方面的“三表合一”试点工作。因此,做好2003年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对于切实掌握“十五”计划中期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好环境统计改革前期准备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县(市)区环保局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认真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加强对排污收费及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学习和数据的衔接,做好环境统计改革工作的技术储备。各县(市)区环保局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予以支持,统计综合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各司其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环境综合年报工作。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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