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1-2005-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11-23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5]266号
  • 发布日期:2005-11-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0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5]266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5-11-23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0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5]266

 

各县(市)区环保局及各省、市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

2005年是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2005年的环境统计结果将直接影响“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下达,因此,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和《关于开展2005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16号)的精神,切实做好2005年环境统计工作。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综合统计年报的报告期

20051月至12月。

二、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1、环境统计筛选为排污量占各县(市)区排污总量(指该县(市)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筛选项目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各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2、在上述筛选范围之外,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1)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2)排放工业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3、将上年度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三、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统计

氮氧化物排放量是2005年新增指标,各县(市)区应根据《2005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统计工作方案》开展统计工作。

四、统计报表报送时间:

1、省、市级重点单位                             20051226-30

2、各污水处理厂、省固废中心                     2005年12月28

3、县(市)区初审(录入后上报电子报表)         2006年1月5-10

4、县(市)区会审                               2006年1月16-24

(详见:各县(市)区环境统计初审及交表时间安排表 )

五、统计报表报送内容

1、各县(市)区环保局会审时应报送基层报表、综合报表、汇总软盘、本地区环境统计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各一份;

2、各省、市重点企业应报送基层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一式二份;并随带2005年水、气监测报告,最新排污申报登记报表及变更资料、2004年环境统计报表。

3、省固废中心、各污水处理厂报送报表一式二份。

六、填报要求:

1、筛选出的企业应逐个发放调查表,各县(市)区环境统计人员应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各报表应准确填写,不留空白。

2、县(市)区在收回基表后组织数据录入、汇总,并保证数据准确及逻辑校验无误。

3、县(市)区应将2005年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与2004年重点调查企业名单进行比照,分析增减单位情况,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反映辖区污染物排放状况。

4、各县(市)区要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审核,各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应采用实测法和系数法相对照,如偏差较大,应进行验算和调整,尤其应加强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凡用煤量大于1000/年、用油量大于5000/年的企业或燃煤含硫率低于1%的企业要求认真核查,并要求提供煤碳供应厂家的煤质化验单或油料进料单复印件。

5、各县(市)区的电子数据及纸质报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到福州市环境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6、各县(市)区环保局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情况表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资情况表(投资城考表及明细表)请在各县(市)区综合报表会审时同时上报,明细表请逐项填好,并附证明材料和重点项目资料。

注意:工业污染治理投入水平来源于环年综5表《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专业年报“环年专监2-1表”,并避免老工业污染源和“三同时”项目之间重复统计。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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