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4-2005-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12-0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5]191号
- 发布日期:2005-12-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
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2005]19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近日,省环保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创模城市所辖周边地区环境污染控制的通知》(环办函[2005]683号),并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模范城市污染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强调了总局将提高对信访工作处理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中心城镇建设,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工作,努力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问题,实现创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环境信访查处和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接待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对群体信访事件以及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违法现象,要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及时、妥善处理,消除不利影响,真正把信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企业的重点监管。各县(市)区要对所辖地区的重点污染源、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责令及时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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