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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考核_业务工作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4-2007-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7-06-2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7]200号
  • 发布日期:2007-06-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200号
来源:福州市环保局 时间:2007-06-2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推进水泥工业结构
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200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根据省环保局制定的《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请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该项工作与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配合经贸、发改部门,结合结构调整,深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作,推进水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总量控制目标实现,做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一、强化日常环境管理。加大对水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做好现有水泥生产线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工作,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提请当地政府。

  二、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实施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根据省局下发的《关于工业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水泥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做到一厂一证。核发政府计划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关闭时间。

  三、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全面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引导和促进省、市重点企业水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根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定期公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制定计划,督促水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至2010年底,所有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水泥厂应全面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四、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审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新上项目严格把关。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实行集中控制,在水泥资源丰富的、环境非敏感的地区,形成相对集中的水泥企业群。要克服短期行为,避免发展低水平、小规模、污染重的项目,除全部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审批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安装二氧化硫和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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