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4-2008-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8-03-12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8]55号
  • 发布日期:2008-03-1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55号
来源:福州市环保局 时间:2008-03-12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55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和省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08]22号)要求,为了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监察系数核算范围:我市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含所有公用电厂、自备电厂、污水处理厂等)和列入市、县政府下达的当年度总量减排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

二、环境监察的范围和频次: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核算期内的减排项目进行现场监察。市环境监察支队每月至少要对市本级减排项目和火电厂检查一次,对全市污水处理厂和国控企业减排项目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其余减排项目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辖区内的减排项目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填写《现场核查(督查)笔录》、《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环境监察笔录》等;同时将检查情况(建设进度、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以书面形式于次月10日前及时报告市局总量办。

三、监督性监测的范围和频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中污水处理厂监测频次为每两个月一次;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其中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实验室比对监测、国控企业(不含污水处理厂)和市本级监管企业由市监测站负责,其余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监测。

四、监测监察资料的汇总和报送。各县(市)环保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监测站应分别建立企业核查笔录(报表)、现场监察笔录、监督性监测报告或比对报告、影像资料和综合材料,并于每月30日前(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收集上述资料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汇总后,市环境监察支队根据报送的资料与每年43日、63103123日前填报《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市局总量办牵头监察支队、监测站等有关单位审核,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统一上报。

五、市监察支队应加强对县(市)区核查工作和核查档案的业务指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减排核查台帐检查,并于每年610日和1210日前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要求,将减排项目核查台帐和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94

2、省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08]22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主要
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环保总队[2008]22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切实推进“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环发[2007]194号,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将该《核算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是核算污染减排成效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指定机构及专人负责,建立有关单位(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我省列入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的企业和省及设区市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三、环境监察的范围和频次:各设区的市环境监察机构每月至少要对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检查一次,并填写《现场核查(督查)笔录》、《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及日常环境监察表,以此作为《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中环境监察情况的填报依据。

四、监督性监测的范围和频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各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监测应不少于一次。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要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应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

五、做好监察系数核算的台帐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要汇总收集各企业的核查笔录(报表)、现场监察记录表、监督性监测报告或比对报告、影像资料和综合材料,建立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管理及核查台帐。每半年将上述台帐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六、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信息的报送时间。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在每年48日、6l0日、10l0日、l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上报各季度《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经我局审核后,通过国家l2369网站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每年610日前和1210日前向我局报送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按《核算办法》第五条规定报送。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监察系数  通知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
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71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监察系数 核算 通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促进总量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达标排放,保障实现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时,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时,应当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COD监测与监察系数和SO2监察系数的具体核算方法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执行。  
  在本办法中,COD监测与监察系数、SO2监察系数统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以下简称减排监察系数)。  
  三、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各督查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环监局)在核算期内实际检查的企业数的总和。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检查的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列入CODSO2总量减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两者不重复计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由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由总局环监局或总局各督查中心与省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的企业不重复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上报,总局各督查中心进行审核,总局环监局最后核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监察和监测工作。根据监察和监测的结果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15日前和1215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本辖区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域的总局督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
  (二)对监测监察企业和减排项目具体实施环保监察和监测的情况,重点列表说明各个企业和项目超标排放和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三)核算本地区COD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四)核算本地区SO2监察系数及确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情况及核算过程的简要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数据资料。  
  六、总局各督查中心依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开展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并依据日常督查情况及其他有关督查工作情况,对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对督查工作中所发现的企业和工程减排项目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应累加计算该企业和项目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次数(与地方环保部门联合督查的超标排放或不正常运行情况不重复计算),重新核定其减排监察系数,并于每年625日前和1225日前向总局环监局报送辖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情况报告,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七、总局环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总局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察和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工作,并根据环境执法检查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及总局各督查中心上报的半年和年度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情况报告进行最终核定,并向总局总量控制办公室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减排监察系数,必要时向总局各督查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反馈有关核定情况。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总局各督查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12369网站,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有关填报的具体要求由总局环监局另行规定。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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