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7-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7-08-3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省环保厅关于钢铁、水泥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7〕237号
  • 发布日期:2017-08-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省环保厅关于钢铁、水泥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7〕237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08-31 00:00

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钢铁、水泥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转给你们,请按照环保部工作要求,对照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及时完成钢铁、水泥企业新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抓好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关于钢铁、水泥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水泥行业
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环保部《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福建省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按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一)钢铁行业。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

(二)水泥行业。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的企业。

二、申请时限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第45号令)和我厅工作部署,钢铁相关企业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水泥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完成与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钢铁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须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核发,水泥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须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发。

三、核发机关

市、县级环保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对已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现有企业,向原核发环保局申请更换新版排污许可证。对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实施环评批复的环保局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批复的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钢铁、水泥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钢铁工业(HJ846-2017)、水泥工业(HJ847-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环科院,环评技术中心。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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