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7-000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10-30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7〕448号
- 发布日期:2017-12-0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改办、高新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的通知》(榕审改办〔2016〕49号)要求,经研究同意,现将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经梳理,共有权责事项344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27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监督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其他权责事项50项。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致权责事项发生变化的将及时动态调整。
附件: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
附件1 |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2个子项)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 |
|||||
2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3 |
夜(午)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4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已入驻中心 |
|
5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无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6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已入驻中心 |
|
7 |
危险废物(一万吨以下)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8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行政许可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9 |
排污申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确认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10 |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开工建设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 |
对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审核和批准兴建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 |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 ,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 |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 |
对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 |
对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 |
对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 |
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 |
对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水污染、大气污染)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违反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固体污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海洋污染、放射性污染、电子废物)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对违反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医疗废物污染)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 |
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新化学物质污染)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1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噪声污染)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对违反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自然保护区)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3 |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
无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4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无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无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6 |
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7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39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0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电子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2 |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罚 |
无 |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3 |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污染与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恢复整治责任,情节严重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4 |
对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5 |
对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6 |
对未在排污口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7 |
对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48 |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9 |
对在居民区内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及其他项目的;已建成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或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0 |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1 |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2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3 |
对向环境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4 |
对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5 |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6 |
对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7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8 |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59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0 |
对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1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2 |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3 |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6 |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8 |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69 |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0 |
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1 |
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2 |
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3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4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5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6 |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7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78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79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0 |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1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3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4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5 |
对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6 |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7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88 |
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89 |
对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0 |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1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2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3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4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5 |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6 |
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7 |
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98 |
对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99 |
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0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1 |
对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经限期治理未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处罚 |
无 |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2 |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排放超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3 |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超标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4 |
对违反规划用途,在住宅小区内经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5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在环保部门限制的夜间经营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拒不立即改正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6 |
对中考、高考期间,在环保部门划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拒不立即改正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7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08 |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09 |
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 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0 |
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2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3 |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4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15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6 |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7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8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19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0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1 |
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2 |
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3 |
对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4 |
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5 |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6 |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7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28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29 |
对石材生产企业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0 |
对石材生产企业无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边角料、石粉等废弃物,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不进行整治恢复环境原状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1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或对环境造成污染未采取措施整治,恢复原状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2 |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交由危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3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4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5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6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7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38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39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1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2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3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4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5 |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无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6 |
对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7 |
对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48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 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并未对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49 |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0 |
对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1 |
对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2 |
对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3 |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4 |
对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5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或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6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7 |
对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58 |
对未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59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0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1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2 |
对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3 |
对在室、野外违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4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编码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及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6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67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8 |
对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69 |
对未及时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0 |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1 |
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2 |
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3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4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5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6 |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
无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77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无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8 |
对采取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无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79 |
对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
无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80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未开展日常监测的处罚 |
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1 |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无 |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2 |
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 |
无 |
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83 |
对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 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5 |
对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86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7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88 |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89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0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1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2 |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3 |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4 |
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5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无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6 |
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7 |
对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98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处罚 |
无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199 |
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0 |
对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1 |
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2 |
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单位)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3 |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4 |
对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5 |
对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6 |
对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07 |
对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8 |
对未公开检测资格、持证上岗人员以及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09 |
对从事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0 |
对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1 |
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2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无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3 |
对破坏、污损敖江流域水源保护区标志和告示牌的处罚 |
无 |
1、《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4 |
对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5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6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无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7 |
对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18 |
对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19 |
对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0 |
对贮存电子废物超过1年的处罚 |
无 |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1 |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或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或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处罚 |
无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3 |
对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无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4 |
对承运人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5 |
对单位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处罚 |
无 |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6 |
对回收、利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处罚 |
无 |
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7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28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29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0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1 |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2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处罚 |
无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3 |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4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5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36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7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8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无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39 |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0 |
对机构在土壤环境评估、监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1 |
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2 |
对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3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4 |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5 |
对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46 |
对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7 |
对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8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
无 |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49 |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0 |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1 |
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2 |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3 |
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4 |
对未按照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5 |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56 |
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7 |
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8 |
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5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1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2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处罚 |
无 |
《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4 |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5 |
对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
无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6 |
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7 |
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68 |
对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69 |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0 |
对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1 |
对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2 |
对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处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3 |
对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处罚 |
无 |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4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或者进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不配备、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 |
无 |
1、《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5 |
对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进行建筑施工时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处罚 |
无 |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6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
无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7 |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78 |
对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79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80 |
对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处罚 |
无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81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无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强制 |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2 |
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无 |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行政强制 |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83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行政强制 |
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
284 |
排污费征收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行政征收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5 |
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 |
无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未入驻中心 |
286 |
环境影响评价跟踪检查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7 |
核与辐射现场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8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89 |
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290 |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核转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291 |
环境保护核查 |
无 |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2 |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293 |
排污费减免审批 |
无 |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已入驻中心 |
294 |
省级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备案 |
无 |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闽环保防〔2011〕60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5 |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检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情况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政策法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6 |
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政策法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7 |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8 |
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及综合性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99 |
组织编制生态功能区划,配合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0 |
组织拟定闽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1 |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2 |
参与编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发展规划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3 |
指导县级、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4 |
指导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5 |
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纠纷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6 |
组织开展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并敦促地方落实整改 |
无 |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8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7 |
指导、协调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8 |
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09 |
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0 |
指导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及监测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1 |
负责核安全与核事故的预防、应急、组织指挥以及市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2 |
指导全市环境监测网建设和业务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3 |
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福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4 |
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无 |
1、《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 |
指导协调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5 |
组织划定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无 |
1、《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6 |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无 |
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7 |
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
无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8 |
组织编修市级环境应急预案,督促地方编修环境应急预案 |
无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19 |
组织拟定闽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年度计划并实施考核(含跨县(市)区界水质考核) |
无 |
1、《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 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0 |
组织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编制,并督促落实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1 |
牵头开展各县(市)区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2 |
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3 |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福州市排污权储备与管理技术中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4 |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牵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5 |
参与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 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6 |
组织开展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福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7〕167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7 |
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无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8 |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29 |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0 |
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1 |
负责或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或调查工作 |
无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2 |
负责组织拟订本市核应急预案及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监督福清市核应急预案制定与落实 |
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3 |
负责配合核电厂联合演习前期准备工作 |
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4 |
负责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核安全、核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
无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管理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5 |
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
无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6 |
拟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处(科技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7 |
负责环境保护外事管理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8 |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39 |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0 |
组织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1 |
承担行政赔偿和应诉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其他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2 |
承担环境行政复议工作 |
无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4号) |
行政复议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3 |
承担信息公开工作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信息公开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牵头,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具体负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44 |
承担环境信访工作 |
无 |
《环境信访办法》 |
信访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