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9-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9-01-21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实施新检测标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9〕20号
- 发布日期:2019-01-2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增加了检测内容、检验项目和测量方法,调整了污染物排放限制。为确保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新国标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新旧检测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正式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外,未按新国标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停止环保检测业务。
二、工作安排
(一)检测硬件设备升级改造(2019年4月10日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对照新国标的检测方法,及时对接检测设备供应商开展检测设备升级改造。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新增了车载诊断系统(OBD) 检测、燃油蒸发检测等设备;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新增了氮氧化物检测、车载诊断系统(OBD) 检测、林格曼烟度检测等设备。由于增加了检测项目,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需做相应的升级、改造(未列全的项目和设备,以新国标检测方法为准)。
(二)检测软件升级联调(2019年4月10日前)。新国标明确检测系统应设立车辆参数、检测装置参数、OBD故障代码和检测检查结果等数据库,对数据记录保存和报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检测流程的调整、检测限值的变化,各排放检验机构要按新国标对检测软件系统进行的升级。请各排放检验机构及时对接检测软件供应商,升级检测软件,更新检测数据库、修改检测流程、调整检测限值、增加检测项目数据的传输接口等,并及时将升级后的检测数据上传至“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
(三)检测仪器检定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19年4月10日前)。新国标施行后,为保证检测过程、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各排放检测机构新增的检测仪器必须经过检定(校准),新增检验(测)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四)尾气检测人员培训(2019年4月底前)。新国标准增加了新的检测项目、调整了测量限制和检测流程等。为确保新国标实施后各排放检验机构正常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各排放检验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尾气检测人员的培训,确保尾气检测人员熟练掌握运用新检测方法、检测流程。
(五)联调联试(2019年4月11日-30日)。各排放检验机构要对升级改造后的检测设备、软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联调联试,并与“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确保传输正常。联调联试期间发现的属检测设备、软件问题,要及时要求提供商解决;属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产生的问题,及时向市环境执法支队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新国标的实施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好污染攻坚战的具体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重要手段,各排放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按时实施。2019年5月1日起未按新国标准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排放检验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将予暂停网络连接及报告单打印功能。
(二)强化责任。新国标的实施时间紧、要求严、任务重,各排放检验机构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倒排检测设备、软件升级改造等进度,确保5月1日起按新国标开展排气检测。同时,各排放检验机构必须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法律责任、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做好宣传。各排放检验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向广大车主做好新国标实施过程中新的检测项目、内容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有效化解排放检测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新国标实施的工作落到实处。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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