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19-0001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19-11-01
  • 标    题: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9〕169号
  • 发布日期:2019-11-0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9〕169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9-11-05 17:36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国土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我局日前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福州市区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性抽测的通告》(榕环保〔2002〕109号),发文日期:2002年7月22日;

2、《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建筑施工各阶段噪声超标参考值(试行)”的通知》(榕环保〔2003〕104号),发文日期:2003年7月3日;

3、《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告》(榕环保〔2006〕145号),发文日期:2006年10月8日;

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榕环保〔2010〕505号),发文日期:2010年9月26日;

5、《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榕环保综〔2012〕214号),发文日期:2012年9月5日;

6、《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工程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环保〔2015〕369号),发文日期:2015年9月24日;

7、《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工程排污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榕环保综〔2015〕108号),发文日期:2015年6月29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上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本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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