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0-0000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0-04-22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0〕47号
- 发布日期:2020-04-22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18〕27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8〕15号)、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福州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委编办〔2018〕4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启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鼓楼)、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台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仓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晋安)、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马尾)、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长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福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闽侯)、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连江)、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闽清)、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罗源)、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泰)”。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地名)”仅适用于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为,仍继续适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公章。
附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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