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和市委编办《关于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榕委编办〔2018〕212号)、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45号)及海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启用“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海洋)”。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海洋)”仅适用于福州市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外部界线的海域范围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命令。
附件: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海洋)印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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