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0-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0-11-28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0〕115号
- 发布日期:2020-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推进我市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改革,探索事项服务创新举措
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榕环保综〔2019〕94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指导帮扶工作的通知》(榕环保综〔2020〕12号)等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进一步探索“豁免一批、授权一批、优化一批、提升一批”的“四个一批”新举措。
(一)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
对选址未涉及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采用电缆敷设(包括进入综合管廊和电力管廊)或由架空线路缆化的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包含新建、扩建、迁改),及仅组装的智能消费设备制造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未使用有机溶剂的制鞋业、无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仅切割组装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仅组装的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仅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仅组装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未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业垦殖等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授权一批事项审批权限
将选址不跨县(市)区且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包含新建、扩建、迁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限(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除外),及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授权给福州市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三)优化一批事项办理流程
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重新申领、延续、补发等辐射安全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办、注销等排污许可事项,共计10项行政许可事项,由承诺件优化为即办件。
(四)提升一批事项服务水平
进一步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依托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全域一体”的原则,实现全城通办,打破属地受理、属地审批的限制,让企业可以不受辖区限制,任意选择到就近市、县(市)区等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业务。
二、提升服务,指导项目环评前期工作
继续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工作,将指导服务贯穿政策宣传、建设项目选址、排污权指标取得、环评技术单位选择等环评前期工作环节,打造一条环评审批服务“流水线”。
(一)加强环评政策宣传服务
进一步提升对企业的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通过“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窗口、热线电话等途径,畅通咨询服务渠道,为企业提供环评咨询,避免企业“走冤枉路”“花冤枉钱”。鼓励基层、园区广泛运用新媒体、宣传栏,采用卡通动画、短视频、“一图读懂”、宣传册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环评知识宣传,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环评管理要求,引导企业合法合规建设运营。
(二)指导建设项目选址
充分利用我市“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及福州市“多规合一”信息联动管理平台,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发现建设项目选址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及时指导企业调整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为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供指导服务。
(三)建立完善排污权指标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需实行排污权交易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交易流程,建立需调剂取得的铅、铬、镉、砷、汞等重金属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具体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快捷、顺利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相关排污权指标。制定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惠企政策。
(四)便利择优选择环评单位
积极宣传、推广全国环评信用平台,定期公开有关环评单位情况。鼓励环评单位自主入驻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并接受平台监督管理。企业可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平台采取直接委托、随机选择、公开比选等方式选择环评单位。鼓励企业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指定环评单位。
三、加强监管,持续提高环评编制质量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规定,继续推进规范环评收费,净化环评市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保证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一)推进规范环评收费
在环评办理过程中(包括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要监督环评单位遵守明码标价规定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环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明确环评与其他环境咨询、环保投入等工作边界,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严禁环评单位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强化环评质量考核
建立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严惩环评弄虚作假
发现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的,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对存在明显过失、负有责任的审批和评估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
(四)强化环评信用监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及时在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记分,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环评单位和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情况开展抽查,对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以及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进行排查,推动环评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压实责任,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
持续提升监管水平,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原则,压实企业环保责任。同时转变传统监管执法方式,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灵活开展环境监管,增强守法企业的发展恒心和信心,激发企业活力。
(一)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纳入环评管理的企业应依法履行手续,落实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属于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的项目,应严格兑现承诺事项。未纳入环评管理的企业项目,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二)分类实施项目监管
对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作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承诺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一般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有严重违法记录、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结合专项执法行动提高抽查比例,实行靶向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灵活运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抽查,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的企业,可按照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优化完善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免予或减轻处罚条件的企业依法免予或减轻处罚,加强对企业环保整改的指导和帮扶。
五、强化保障,推进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提升服务基层能力,改进工作效率。结合环保专项工作,解决园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园区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水平,为企业“减负降费”。
(一)实行团队挂钩服务
建立以市局领导为“团长”、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挂钩服务重点项目(企业)的“服务团”机制。“服务团”根据重点项目(企业)动态责任清单,实行“一个项目(企业)一个专班”,会同派出机构以座谈调研、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等方式每两个月至少跟踪服务一次项目(企业),释政策、送技术、解难题,回应基层诉求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开展技术评估帮扶
通过“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技术评估咨询服务,打造以省、市两级技术评估单位和相关专家为主体的服务团队,面向基层环评审批部门和企业开展远程指导帮扶。市局要通过培训、案例教学等各种形式方式切实提高基层业务水平。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或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提高环评审批质量,对企业建设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完善环保基础设施
结合开发区生态环境整治专项工作及《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园区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降低企业项目环评难度和运行成本。加强园区标准化建设环保设施指标考评,督促园区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规划环评指导、简化项目环评管理的目标。
(四)推进监测数据共享
推进环境例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数据公开。鼓励园区统筹安排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类别,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相关建设项目环评中可直接引用公开的监测数据,降低环评成本。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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