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1-0000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1-05-31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1〕62号
  • 发布日期:2021-05-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意见(试行)
榕环保综〔2021〕62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5-31 15:17
局各相关处室,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低碳减排,将碳排放影响评价内容纳入环评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域内的电力、钢铁、化工、石化、有色、民航、建材、造纸、陶瓷等九重点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煤以上(含)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7种温室气体排放,排放量折合为二氧化碳当量计算。

三、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

四、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专章应包含建设项目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碳排放预测与评价、碳减排潜力分析及建议等内容。

五、建设项目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应调查建设项目现状碳排放情况、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等,将现有项目的碳排放强度与同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进行对比分析,确定项目碳排放水平。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调查现有项目的碳排放情况,包括现有项目规模、能源结构及各种能源消费量、净调入电力和热力量、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原辅料使用量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碳排放预测,应从能源活动排放、净调入电力和热力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三个方面,计算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量。结合项目特点及关键经济指标,计算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

七、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应与同行业碳排放水平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应在现状调查基础上,以挖掘现有项目碳减排潜力为目的,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下降率等进行分析评价。

八、建设项目碳减排潜力分析及建议,应结合环境经济效益,分析建设项目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工艺过程、循环利用方案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总量的潜力。从以下方面(不局限于以下方面)提出碳减排建议并预估减碳效益。

1.依据行业碳达峰目标要求,分别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

2.结合碳强度考核、碳市场交易、碳排放履约、排污许可与碳排放协同管理相关要求等提出管理措施。

九、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时,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建设项目碳排放分析、碳排放现状调查与评价、碳排放预测与评价、碳减排潜力分析及建议等内容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应包含以上内容。

十一、市、县生态环境局及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在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衔接落实有关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明确碳排放控制要求。

十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19号)开展。

十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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