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2-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2-12-12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2〕94号
- 发布日期:2022-12-12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和乡村振兴局制定了《福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闽环保土〔2022〕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突出短板,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养殖污染防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利用等为重点领域,以人口聚集、农业集聚集群发展及环境区位敏感的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强化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减污降碳和生态修复,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生态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我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减少10%,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推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完善乡镇生活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加强设施运行维护,推行以县域为单位,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打包”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2023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完成县域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打包”统一实施工作。(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人口聚集的、发展潜力大的、环境区位敏感的以及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推行“三股水”三管收集,污水能收尽收、雨污能分尽分。持续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回头看”,对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进水水质浓度低、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的设施,要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到2022年底,福清市、永泰县要总结提交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和经验。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省定目标9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各地治理任务见附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储存、资源化利用体系,避免化粪池出水直排,并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有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易腐烂垃圾和煤渣灰土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理、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探索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路径。扩大供销合作社等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服务覆盖面,构建以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为引领,乡村回收站点为基础,县域或乡镇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农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到2025年,农村有机生活垃圾生态处理机制基本建立。(市城管委、农业农村局、供销社、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和治理台账,每年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优先整治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影响流域国省控断面和入海河流水质的水体。各地要结合遥感卫片分析和群众举报问题等,定期组织复核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福清市要加快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继续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对已完成治理并销号的3条农村黑臭水体加强长效管理保持治理成效,对已完成治理的17条农村黑臭水体,尽快开展销号工作,对剩余5条农村黑臭水体制定治理计划,2025年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25条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加大农村水系及相关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带留、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长治久清”。将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畜禽粪肥。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改造升级畜禽粪污收储运、处理利用、臭气净化及信息化监管设施设备,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推广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粪肥还田利用操作规程,建设粪肥还田还林利用示范基地,畅通粪肥还田渠道。推广沼液利用技术规范和检测标准,完善畜禽粪肥限量标准,指导各地安全合理施用粪肥。根据省厅部署要求,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工作,推动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体减排。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计划和台账,建立种养循环结合、农物循环示范点20个,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3%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参与)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组织各地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年底前,畜牧大县完成规划编制,依法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或者进行排污登记,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粪肥超量施用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实施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土地承载压力较大的畜牧大县或水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地区,要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主、工业化治理为辅”综合治理路径。通过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增加有机肥料外售、建设粪肥焚烧发电厂等措施,促进粪肥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畜禽粪肥的质量监测,发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大力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鱼综合种养等多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推进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鳗鲡、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污染减排,探索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的长效管理机制。2022年底前,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到2025年,全面完成重点区域投饵和施肥养殖退出,基本实现养殖网箱和贝藻类养殖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市海洋渔业局牵头)
(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广缓释肥、水溶肥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以果菜茶优势区及经济林为重点,推动粪肥还田利用、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集成推广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化肥投入定额制,重点在福清、闽清等地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广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化肥投入定额标准,控制化肥使用总量,明确氮肥使用量。指导示范区种植户将化肥购买、施用等信息录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全市化肥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供销社、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每年按省厅下达任务,完成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任务。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田间监测网点,提高重大病虫疫情监测预警能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和45%,全市农药使用量比2020年减少1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全面加强市场监督,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盖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推动1个农膜使用大县(市、区)开展农膜回收利用整县推进,建立一批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基地,探索一批农膜回收典型模式,推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到2025年,全市农膜回收率达8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
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委、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定期调度和监督落实,强化“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攻坚战。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逐级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和责任人员,做到“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将相关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按要求报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按年度总结推进。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资金管理
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各个县(市)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支出责任划分,保障重点任务实施。发挥中央及省级涉农、涉水等专项资金引导效应,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支持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投、建、管、运”一体化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一体化运行管护,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污染治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依法落实用地审批。大力发展农业农村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依法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探索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推进智慧监管,重视宣传引导
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的智慧监管。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纳入强化监督。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做好典型案例的报道与经验推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优先加大项目及资金支持。
(四)强化监督考核,开展监督考核
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在人口集中区、主要养殖区和种植区等,加密布设水体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样地,基本实现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优化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空气、地表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和“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持续推进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纳入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等水质常规监测。调查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情况、污染物去除效果,并对设施正常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要组织监测透明度、溶解氧和氨氮等3项指标,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1次。在典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执法监测。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建设,试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长期监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福州市各县(市)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目标任务
附件
福州市各县(市)区“十四五”农村
生活污水提升治理目标任务
县(市)区 |
提升治理行政村总数 |
晋安区 |
46 |
马尾区 |
38 |
长乐区 |
171 |
福清市 |
317 |
闽侯县 |
203 |
连江县 |
179 |
罗源县 |
148 |
闽清县 |
219 |
永泰县 |
205 |
高新区 |
24 |
全市合计 |
1550 |
注:提升治理村庄不包括城市、乡镇建成区的村(社区)、已拆迁或三年内计划拆迁的村,各地提升治理村数根据村庄实际演变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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