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4-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4-02-07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接续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4〕7号
- 发布日期:2024-02-0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接续措施的通知》部署,助力全市经济持续向好,实现“开门红”,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提速增效,加强环境要素支持保障
1.优化环保审批流程。严格落实“五级十五同”有关要求,通过“简、并、优、联”提升审批效率。对于开展环评改革试点的产业园区,园区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环评备案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牵头单位:审批处,落实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均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持续深化“一个窗口对外”机制,进一步落实环保“服务团”制度,制定《重点项目(企业)动态责任清单》,实行“一个项目(企业)一个专班”,提前介入,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有力有效服务高质量投资项目顺利落地。(牵头单位:审批处)
3.强化环境要素支撑。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督促加快涉重大项目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充分发掘重金属减排潜力。(牵头单位:土壤处)
持续推动大江大河、小流域水质提升工作,聚焦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Ⅱ类目标,开展琯头等断面周边污染源排查;深入实施碧水工程,推动水口库区网箱养殖退养,闽清梅溪建陶行业含酚废水治理、大学城溪源溪水系提升工程等重点生态治理项目。加快推进东张、山仔水库水源保护,启动重点湖库污染源排查管控,做好水华防控,确保水源安全。(牵头单位:水处)
推进全市钢铁企业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加快锅炉转型升级退出,持续推进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围绕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腾出挥发性有机物等环境要素指标。(牵头单位:大气处)
入海排污口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入河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的通知》,委托第三方每季度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2号),结合水质监测情况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入海沟渠按照《福州市加快推进入海沟渠“除黑消劣减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环委办〔2023〕43号),向沿海县(市)区定期调度整治进展情况。力争闽江福州段、敖江、龙江总氮年均浓度不高于上年水平,福清占泽溪水质稳定达到Ⅴ类以上,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90%,海水养殖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100%;入海沟渠黑臭水体消除100%,完成90%消劣任务。(牵头单位:海洋处)
二、深化合作,持续扩大环保产业投资
4.推进生态治理产业化。落实《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产业化 促进“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若干措施》,建立创新投融资机制。紧扣建设美丽福州、可持续发展城市总体目标,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生态环保规划重大工程,各级生态环保督察与执法检查发现、环境信访投诉以及其它造成流域断面(区域点位)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问题整改,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滚动接续势头;充分运用省级政策法规、专家智库、技术转化、项目对接、金融支持、第三方服务六大平台,精准服务项目落地和环保产业发展,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单位:财务处、各要素处室)
5.拓宽环保资金渠道。指导县(市)区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带动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指导县(市)区积极争取并用好专项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环保领域。统筹推进EOD 项目申报,加快EOD 项目建设,建立“环境治理+产业开发”协同推进长效机制,以产业收益反哺治理投入,以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财务处、各要素处室)
6.深化政企合作发展。坚持项目带动引领,借助6·19省级生态环境项目成果发布会平台,展示福州市生态环境项目工作成果、发布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实现“引领示范、多方合作”,为县(市)区政府和企业新上生态环保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和政策保障。(牵头单位:财务处)
7.引入绿色金融“活水”。根据上级部署,引导碳市场控排企业优先使用林业碳汇减排量参与履约交易,探索开发符合国家CCER标准的碳汇项目,配合林业等部门推动“福碳”产品开发和利用。深化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根据《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明确评价范围及方式,多渠道、全方位收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定期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持续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制度,进一步扩大环责险投保范围,助力企业完善环保设施,抵御环境风险。(牵头单位:大气处、执法支队、综合处)
三、净化市场,推动绿色产业健康增长
8.健全督查激励机制。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机制,对治理项目推进又好又快、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和获得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县(市)区,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务处、综合处)
9.规范第三方市场服务。聚焦福州产业、福州制造,提升环保服务水平,推动福州实体经济重大重点项目落地建设,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社会信用高的社会服务机构。指导企业提升自行监测水平,严厉打击和遏制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净化服务机构市场环境,以健康、良性、有序生态环保服务市场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牵头单位:审批处、监测处、执法支队)
10.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坚持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用融合,积极推进闽江口生态环境综合观测研究站(闽江口琅岐环境空气超级监测站)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科技能力。强化科研合作,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化新技术跟踪应用,做好藻类防控、养鳗尾水治理、新污染物治理、锅炉整治等工作的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环科院)
四、压实责任,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11.强化安全隐患防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实训,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备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牵头单位:执法支队)
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完善监管制度,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土壤处)
12.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及时动态调整正面清单企业,对正面清单企业推行非现场执法,积极采用自动在线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走航车、无人机等智能智慧非现场检查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牵头单位:执法支队)
加快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制度,依法实施首违不罚、减轻和从轻处罚、免予强制、免予处罚等清单化管理。针对确有经济困难且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依法予以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和干扰。(牵头单位:综合处、执法支队)
13.助力园区标准化建设。深入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常态化开展定点帮扶,探索行业、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模式,提升园区清洁生产水平。组织开展化工园区环境专项排查行动,推动可门、江阴化工园区环境问题整改进展。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加强执法检查,查找建设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指导园区做好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巩固提升福州软件园“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效,加快推进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明管化改造。(牵头单位:审批处、监测处、水处、执法支队)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稳定增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环评服务和要素保障,服务提升发展质量,厚植经济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传承和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多深入一线,多途径了解企业需求,强化帮扶指导,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形成强大合力,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此前发布的榕环保综〔2022〕3号、榕环保综〔2022〕35号、榕环委办〔2022〕5号、榕环保综〔2023〕7号作废。请各单位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助企纾困的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综合处汇总后反馈省生态环境厅。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zhbjghc@163.com。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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