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4-0000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4-04-29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4〕37号
- 发布日期:2024-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联系人:郑勇,联系电话:83368829。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推动职能部门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省生态环境厅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切实推动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山清水秀城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按照市委和市政府部署,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努力建设更加美好的海滨城市、山水城市。〔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应当严格落实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有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化分工负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发力,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部门“三定”规定、部门(单位)权责清单、《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梳理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具体可行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按程序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职能调整及时动态更新,并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同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属于市级事项的,原则上按照省级同类事项明确的牵头部门执行;确有歧义的或无法直接对应省级事项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市环委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会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市委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明确,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或直接报市委和市政府研究明确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环委办牵头负责〕
属于市级以下事项的,各县(市)区应当研究明确本地区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落实〕
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参照《福建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我市实际和机构改革情况,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适时修订完善《福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程序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落实〕
六、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应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等,细化明确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责任单位,逐年下达至县(市)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计划等,加强对下级对口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应急措施。〔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将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通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聚焦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短板弱项、环境质量薄弱环节,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年度重点任务,在目标、多污染物控制、部门、区域、政策上强化协同,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的要求,持续谋划、生成、落地、实施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等实践活动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采取上级点、本级查、基层摸排、群众举报等方式收集突出环境问题线索,认真研究核实,及时予以解决。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建立本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本账”。〔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污染防治攻坚战、环境质量会商等工作,建立“一县一清单”机制,定期向各县(市)区交办突出环境问题,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属地围绕突出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强化管理类、工程治理类、结构调整类、政策完善类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集中解决一批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升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定期、不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工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个牵头业务处室,统筹协调、跟踪推进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书面报送市环委办;每半年至少向分管市领导报告一次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市委和市政府会议研究;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重点突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美丽福州建设等工作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环委办。同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局、城管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督办制度。各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汇报;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各相关领域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组织研究协调落实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领导挂钩包案制度,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深入调研、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落实〕
市、县环委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实行定期调度、通报、预警、督办等制度,并将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市、县环委办牵头负责〕
十一、优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综合运用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科学设置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全面客观开展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奖惩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进一步推动广大干部保持战略定力,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绩观,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效能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强化对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对上级督察检查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怕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处理,对该移交而不移交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市审计局牵头负责〕
十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正向激励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且成效明显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委组织部、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并切实保障好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要加大项目资金投入,加快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人员配置和装备配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增强基层队伍战斗力。要落实容错纠错、尽职免责等机制,保护基层和一线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重大案件应当提前介入,对阻碍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市司法局牵头负责〕
十五、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监督作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研究审议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统筹谋划、协调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领域复杂矛盾问题。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更好地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监督作用。〔市、县环委办牵头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要履行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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