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7-2012-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2-04-07
- 标 题: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示)制作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2]236号
- 发布日期:2012-04-07
- 有 效 性: 有效
榕环保[2012]236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
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示)制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现将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示)制作规定》的通知(闽环保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示)。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示)制作规定的通知(闽环保科[2012]10号)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陈奇亮,联系电话:87115812)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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