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9-2012-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2-05-18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2]336号
  • 发布日期:2012-05-1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环保[2012]336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2-05-18 00:00

榕环保[2012]336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环境教育,普及环境知识,传播环保理念,弘扬生态文明,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保的自觉性,严格规范市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依据福建省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十八

抄 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宣教中心,存档(1)。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六部门联合颁发《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精神,面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一批直观的、形象的、各具特色的、多功能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搭建学习环保知识、掌握环保技能、开展环保实践的平台,逐步普及全民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评选由市环境保护局主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具体负责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评审和组织协调工 作。

第三条 具备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价标准(试行)的单位可申报市级环境教育基地。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

1、凡申报市环境教育基地的单位由申报单位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

2、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按照《福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价标准》对环境教育基地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

(二)考核验收、命名

由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通过验收审定的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命名,并颁发牌匾。

(三)复查

1、市环境保护局对已获得市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并注意倾听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定期进行复查,市环境保护局每五年一次对市级环境教育基地进行复查。

2、对复查合格的单位,将重新命名,并颁发牌匾;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者,将被取消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的称号。

第五条 获得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生开放,以便参观、学习和培训。经营性的单位应在收费上对 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的公众,特别是学生予以优惠。

第六条 市环境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各县(市)区级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有关相应的条款由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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