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3-2709-2012-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2-05-28
- 标 题: 转发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2]352号
- 发布日期:2012-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转发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
现将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宣〔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依照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实施办法、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在原绿色学校创建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积极参与申报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做好本县(市)区推荐工作。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6月29日前报市环保宣教处,我局将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环境友好型学校,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审批。
联 系 人:陈向阳
联系电话:87327912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宣〔2012〕5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环保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创建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
学校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宣〔2012〕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是福建生态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构建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环境友好型学校是在原绿色学校创建基础上的延续、提升与拓展,注入了生态文明内涵,扩大了普及和适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环境友好型(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的25%以上。”要求,经省环境保护厅、教育厅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由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自愿向所在市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填报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申报审批表,提交反映环境友好型学校建设全过程和成果的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和多媒体或影视资料等)。
各设区的市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按《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本地申报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候选单位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进行推荐。
二、评估表彰
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按《标准》评估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验收合格的学校,当年命名表彰。
三、资格认定
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资格自命名文件发布之日计,时效期限为4周年。
原省级绿色学校须申报经评估后确认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
四、申报时限
请各市将申报和推荐材料在2012年9月30号前上报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未按规定事项、申报截止日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安排验收。
各市要围绕《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广泛开展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教育,加强对环境友好型学校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规范和促进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1、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申报审批表
2、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实施办法
3、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
4、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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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
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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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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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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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然情况 主要开展的活动 |
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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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推荐意见:推荐材料属实,同意推荐。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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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教育厅意见: 同意。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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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附件2:
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全国环境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对人类环境和发展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公众环境素养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意识,进一步完善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其逐步成为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
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是福建生态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构建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友好型学校是在原绿色学校创建的基础上延续、提升与拓展,注入了生态文明内涵,扩大了普及和适用范围。
根据《福建生态省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共青团福建省委、省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的《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努力使我省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友好型学校的评选范围
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由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组成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评选、命名、表彰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宣教中心。
各地(市)要相应建立地(市)级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领导机构,由各地(市)教育局和环保局主要领导人担任负责人,指导、协调本地区创建工作(评选、命名、复查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切实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可设立由各方代表参加的环境教育委员会。环境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师生有效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2、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使学生切实掌握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校长、教导主任、任课教师接受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环境教育水平。
3、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外环境保护活动。学校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普及率达95%以上。
4、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学校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
第五条 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的评选、推荐
1、创建小组依据本办法第四条拟定省环境友好学型校标准,为评选依据。
2、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的评选,是在各地(市)级环境友好型学校评选基础上开展。连续、全面、系统地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获得地(市)级环境友好型学校称号的学校,设区市创建小组提出申请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
3、地(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评估指标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对合格者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验收。
5、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每年评选验收一次,有效期为4年。
6、创建环境友好学校的指标数量要求:按照《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到2015年环境友好学校达到全部学校总数的25%,其中省级环境友好学校要达到环境友好型学校总数的10%。
6、省创建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推荐国家级“环境友好型学校”。
第六条 环境友好型学校的命名、表彰与奖励
经省创建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环境友好型学校由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命名、表彰和授牌。
第七条 环境友好型学校的管理与复评
省级环境友好学校每年须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规划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表,省、市创建领导小组备案,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查,对未达到评估指标要求的,将限期整改,如果仍未达标,将取消荣誉称号。
对已获得原省级绿色学校的单位,设区市环保、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友好型学校评估标准进行指导,条件成熟的申报确认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3:
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
总分 100+23
项 目 指 标 |
信 息 来 源 |
评 估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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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管 理 (22分) |
领导重视 (7分) |
学校工作计划、总结 |
1、有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负责组织指导师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2分) 2、将生态文明教育列入工作计划。(2分) 3、平时有检查、督促措施,年终有总结。(3分) |
档案资料(5分) |
查阅资料 |
4、生态与环境教育在有关文件、年度总结、论文、教材、教案、录像等有体现。(3分) 5、订阅有关环境保护报刊和生态环境参考资料。(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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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4分) |
考察校园、图书室 |
6、有环境教育宣传栏,各班墙报有生态环境教育内容。(2分) 7、校园有永久性的环保宣传标语,广播站、图书室、阅览室有环保宣传教育内容。(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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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培训(6分) |
学校师资培训计划 |
8、校长、教导主任参加省(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的培训。(2分) 9、任课教师参加相关环保培训。(2分) 10、有教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教育的学习和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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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内 教 育 (20分) |
课堂渗透(11分) |
各科教学计划、教案、学生座谈 |
11、中学课程渗透环境教育内容,小学课程渗透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幼儿园在各种教育活动中能结合生态环境渗透的主题和内容。(5分) 12、渗透内容准确、校本结合、学生反映好。(3分) 13、中小学每学期有1—2次环境教育生态认识实践活动。(3分) |
活动课程(6分) |
班主任工作手册、学生座谈 |
14、全校报告会、团队活动、少先队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等适当安排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实践的内容。(3分) 15、中小学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环境专题教育。(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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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程(3分) |
选修课教案、讲座资料 |
16、每学期有二次以上环保讲座。(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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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外 教 育 (18分) |
小组活动(9分) |
活动计划、参与活动、总结 |
17、成立各种环保活动小组并配备辅导教师。(3分) 18、结合“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植树节、爱鸟周等纪念日开展全校性主题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5次。(4分) 19、各项活动有方案、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2分) |
实践活动(9分) |
活动记录、师生座谈 |
20、组织学生动手参与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劳动。(2分) 21、组织学生搜集环保信息、整理编印环保小资料报(卡)。(2分) 22、组织学生参加社区环保宣传、调查、监督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2分) 23、学生参与环境教育活动的普及率90%以上。(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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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效 果 (25分) |
环境意识(10分) |
师生问卷测试 |
24、中学地理、生物、化学、物理及小学思想品德、语文、自然等学科教师、幼儿园教师、班主任环保知识问卷答测试合格率100%(5分);90%(3分);80%(1分);不合格(0分)。 25、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大班)环保知识问卷(答)测试合格率100%(5分);90%(3分);80%(1分);不合格(0分)。 |
环保行为(6分) |
考察校园、学生座谈 |
26、自觉保护环境,不破坏绿地,自觉节约、回收资源。(3分) 27、校内实行垃圾分类。(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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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成果(9分) |
查阅获奖证书 |
28、学校、教师环境教育的经验、总结、教案受县(区)级以上表彰、奖励3篇以上(含3篇)。(3分) 29、学校、教师被县(区)级以上环保、绿化、卫生等部门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3人次以上(含3人次)。(3分) 30、学生参加征文、科技制作、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环保活动获县(区)以上奖励3人次以上(含3人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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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园 环 境 (15分) |
校园绿化(4分) |
考察校园 |
31、校园清洁优美,可绿化地均能得到绿化,无折枝毁木现象。(4分) |
卫生状况(5分) |
考察校园、课室、饭堂、厕所 |
32、校园干净、课堂整洁,饭堂符合卫生标准,厕所干净、无臭味。(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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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6分) |
观察校园、实验室、沟渠、烟囱、垃圾池、噪声源等 |
33、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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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2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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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获奖证书或发表刊物 |
34、学校在评定期限内获国家级环境教育先进单位(4分);获省级环境教育先进单位。(3分) 35、教师在评定年限内获国家级环境教育先进个人(3分);获省级环境教育先进个人。(2分) 36、学校经验材料在评定年限内获国家级以上环境教育奖项或 在国家级专业报刊发表(3分);省级(2分) 37、学生在全国各类环保活动中获奖。(3分) 学生在全省各类环保活动中获奖。(2分) 学生在全市各类环保活动中获奖。(1分) |
附件4:
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葛秋穇(省环保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郭绍生(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党组成员)
成 员:黄光纯(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主任)
叶 杨(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
黄春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
李 嘉(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副部长)
办 公 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内。
翟 航(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科长)
范志超(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科员)
邱津津(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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