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8-2004-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05-2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先进单位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4]78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申报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先进单位的通知
榕环保[2004]7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参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标准,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曾于去年下发了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和考核标准(试行),要求各县(市)区开展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活动。
为鼓励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局将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对积极参加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的乡镇进行表彰。
请你们认真组织各乡镇开展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先进单位的申报工作,并将先进乡镇的创建工作总结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
附件: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和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规范全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及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申报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县(市)区环保局,由县(市)区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县(市)区政府将同意建设意见报福州市环保局批准。
四、考核
1、福州市环保局收到申报福州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提交考核报告。福州市环保局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命名为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意见。合格的乡镇,向社会公示。
五、审批、命名
福州市环保局对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监督管理
1、福州市环保局对被命名为“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附件二:《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
3、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6、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试行)
|
考核内容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值 |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指标 |
|
社会经济 发展 |
1 |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
≥4500 |
≥4500 |
|
2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
≥8000 |
≥8000 |
|
|
3 |
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
≥90 |
≥98 |
|
|
4 |
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90 |
≥90 |
|
|
5 |
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
达到国家卫生镇有关标准 |
|
|
城镇建成区环境 |
6 |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100 |
100 |
|
7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0 |
≥90 |
|
|
8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
≥70 |
|
|
9 |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0 |
≥11 |
|
|
10 |
清洁能源普及率(%) |
≥60 |
≥60 |
|
|
乡镇辖区生态环境 |
11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
≥70 |
≥75 |
二、福州市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指标(试行)解释
1、农民人均纯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3、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使用自来水的常住人口数量占常住人口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部门。
4、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符合国家《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程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
5、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
指标解释:《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试行)》规定:公厕数量足够,镇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居民区每百户设1座。城镇镇区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70%以上。公厕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镇区住户均享有卫生厕所,辖区内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30%以上。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卫生部门。
6、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占全乡镇污染负荷80%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其他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不得低于90%。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1997)和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KB3-200O)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8、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折算量占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它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废水处理工程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环保部门。
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常年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园林),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除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0、清洁能源普及率
指标解释:清洁能源普及率指乡镇建成区清洁能源消耗量占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天然气、清洁煤、清洁油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统计、环保部门。
11、规模化畜禽养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200头以上的猪、3000羽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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