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8-2005-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08-19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5]137号
- 发布日期:2005-08-1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通知
榕环保[2005]13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推动福州生态城市建设,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列为各单位的重点工作。
二、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实施。
三、要大力开展宣传,提高各乡镇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各乡镇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福州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福州市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举措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保证我市市级环境乡镇创建工作有序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是生态市、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内容。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本地区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明确创建任务,提出进度要求和保障措施。
二、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实施方案,并批准实施。
3、达到《福州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要求。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福州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经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申报。
2、申报材料。
(1)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
(3)技术报告,即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总报告;
(4)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项目的监测、检测报告);
(5)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3)。
3、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
四、考核与验收
(一)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的镇(乡)组织预验收,并同时将预验收意见以及创建工作的有关材料(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各次会议纪要或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各类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影像材料、预验收意见等)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随机抽查,并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和抽查意见进行审议,基本认定合格的镇(乡)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镇(乡)授予“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荣誉称号。
命名的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2~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二)省级以及全国优美乡镇的申报
省级以及全国优美乡镇原则在已通过市级命名的镇(乡)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统一报我局,经审核后向省环境保护局推荐。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环境保护局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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