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3-0001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08-04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3]225号
- 发布日期:2003-08-0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22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今年6月16日经国务院公布施行,为更好贯彻执行该条例,我局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福州兴容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医疗废物原则上必须当日处置,特殊情况确需暂时贮存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两天。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的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并记录在册。
三、医疗废物处置场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半年向我局书面报告一次监测统计情况。
四、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所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消毒和清洁并记录在册;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前应当就地消毒。
五、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区属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尽快组织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督促辖区内医疗废物实现集中处置。
六、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目前尚未纳入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网络的福清市、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环保局应尽快组织并在限定时间内实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七、自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四日
抄送:省环保局、省卫生厅、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