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3-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10-17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3]277号
- 发布日期:2003-10-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
环境管理的公告》等文件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3]27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环发[2003]143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处置能力评估规定的通知》(闽环控函[2003]56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对辖区内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包括电子电气设备制造企业、大量使用电子电气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电子电气设备维修服务企业)逐家进行排查。对本辖区内电子废物产生单位督促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填妥本辖区内的电子废物情况调查表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2、加强本辖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未取得省环保局资质认定的单位,得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对已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市环保局将组织审查,并报经省环保局审批后方可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电子类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情况报市环保局污控处。
3、各县(市)区环保局应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电子废物的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目前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具有处置电子废物的资质,各地可将电子废物委托该公司处置(联系人:范一军,电话:0591-7827586),据了解在2003年12月30日前暂不收取处置费用。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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