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4-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10-2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床位收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4]145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床位收费的通知
榕环保[2004]145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04-10-21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关于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床位收费的通知

 

榕环保[2004]145

 

各县(市)区环保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提高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保护环境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试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改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由按重量计收改为按收费床位数计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4]41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以上费用包含医疗废物运输费和配送额度内的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的费用。

三、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的配送额度:

(一)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小号专用包装袋按收费床位数每床位每日配送一个;大号专用包装袋按实际日产生量使用袋数,再加上使用袋数的15%配送(例:某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需13个大袋+13×15%=14.95个,即配送15个袋);一次性利器盒按实际需求一次性配足,以后按实际使用数配送;小号专用桶按收费床位数的50%于委托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配送到位,大号专用桶按收费床位数的7%一次性配送到位。

(二)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其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按不同收费标准确定配送额度:

类别

日排出量

(公斤)

小号专用袋

(个/月)

大号专用袋

(个/月)

一次性利器盒(个/月)

1

30以上

300

50

4

2

2030(含30

180

30

3

3

1020(含20

150

15

2

4

510(含10

120

5

1

5

25(含5

90

6

12(含2

60

7

1以下(含1

30

(三)配送额度内的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等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负责配送,超过配送额度部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按成本收取费用。

(四)配送额度试行6个月后,视情况再行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医疗卫生机构、驻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等自2004111日起实行。

(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待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制定出台《福州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同步实行。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4]410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送: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存档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04年10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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