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4-0002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10-2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床位收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4]145号
- 发布日期:2004-10-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关于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床位收费的通知
榕环保[2004]145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提高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保护环境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试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改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由按重量计收改为按收费床位数计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4]商41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以上费用包含医疗废物运输费和配送额度内的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的费用。
三、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的配送额度:
(一)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小号专用包装袋按收费床位数每床位每日配送一个;大号专用包装袋按实际日产生量使用袋数,再加上使用袋数的15%配送(例:某医院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需13个大袋+13×15%=14.95个,即配送15个袋);一次性利器盒按实际需求一次性配足,以后按实际使用数配送;小号专用桶按收费床位数的50%于委托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配送到位,大号专用桶按收费床位数的7%一次性配送到位。
(二)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其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按不同收费标准确定配送额度:
|
类别 |
日排出量 (公斤) |
小号专用袋 (个/月) |
大号专用袋 (个/月) |
一次性利器盒(个/月) |
|
1 |
30以上 |
300 |
50 |
4 |
|
2 |
20-30(含30) |
180 |
30 |
3 |
|
3 |
10-20(含20) |
150 |
15 |
2 |
|
4 |
5-10(含10) |
120 |
5 |
1 |
|
5 |
2-5(含5) |
90 |
— |
— |
|
6 |
1-2(含2) |
60 |
— |
— |
|
7 |
1以下(含1) |
30 |
— |
— |
(三)配送额度内的专用桶、专用包装袋、一次性利器盒等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负责配送,超过配送额度部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按成本收取费用。
(四)配送额度试行6个月后,视情况再行调整。
四、本通知执行时间: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医疗卫生机构、驻榕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等自
(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待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制定出台《福州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后同步实行。
专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4]商410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抄 送: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存档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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