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6-0001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6-07-04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6]171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6]171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6-07-04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6]171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大队、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站:

为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汛期干流和支流局部水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福建省环保局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控[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环境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环保监管的职责,特别是环境监察部门要将闽江、敖江、龙江流域各干流、支流和福州城区内河沿岸的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列为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重点,严防汛期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二、加强汛期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市环境监理所要按照《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汛期特点(包括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制定汛期和异常气象条件下环境监管工作计划,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工作。大雨、暴雨期间,应要求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确定人员24小时值守;大雨、暴雨过后,环境监察部门要组织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和监测。紧急情况下,直接报告省环保局。在确认为重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省环保局;确认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必须立即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凡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大小均必须立即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报告。对未能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延误应急处理最佳时机,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环境污染事件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在2005年底以来各地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流域各干流、支流和城区内河沿岸的环境安全隐患,尤其是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各类废渣坝和尾矿坝、岸边堆积物、生产经营处置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企业,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从79722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要以前期的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为基础,针对当地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突出防范汛期环境安全事故的特点;

2、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求其制定并完善环境安全预案,预案中要有防范汛期环境污染事故的篇章和内容,对发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书面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3、各县(市)区环保局将专项检查的结果于725前书面上报我局。

联系人:陈远铭、蔡雪冰

  话:871144478711582183313752(传真)

 

附件: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控[2006]44号)(略)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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