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7-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7-04-1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7年烟尘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7]130号
  • 发布日期:2007-04-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2007年烟尘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130号
来源:福州市环保局 时间:2007-04-1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2007年烟尘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130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为巩固福州市环保模范城市成果,确保总量减排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继续做好今年烟尘控制区(下称烟控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区环保局应根据市建设局确定的2006年市区建成区范围,对已建成的烟控区继续巩固提高;对建成区扩大的区域,应按照创建烟控区的标准进行创建,达到国家规定的考核标准,确保烟控区覆盖率保持100%。各县(市)环保局应根据各自实际,努力做好烟控区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切实抓好烟控区的创建和巩固工作,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于58前将工作计划上报市局污控处。

2、开展污染源调查,尤其是新创建区域的调查,摸清烟控区内所有污染源的分布,将其纳入管理。

3、确保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对监测不达标的单位,应及时下达限期治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及时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各单位要安排监测力量,对烟控区的污染源进行监测。窑炉和大于0.7MW1/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监测烟尘、二氧化硫浓度、烟气黑度等;燃气锅炉、<0.7MW1/时)的锅炉、茶炉和大灶只要求监测烟气黑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但应纳入统计。我局将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在下半年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10%,作为核定当年烟控区的依据。

5、抓好清洁能源的推广。烟控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0.7MW)和窑炉数的比例必须大等于30%;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大等于70%

6、规范档案材料。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环境管理文书等;新建烟控区要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

三、烟控区管理工作的年度考核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在今年10月底前做好烟控区验收准备工作,并向我局提请验收。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烟尘控制区的规定在11月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我局给予命名。

以上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我局污染控制处反馈。

专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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