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7-0002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7-10-1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废旧蓄电池环境监督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7]330号
- 发布日期:2007-10-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对废旧蓄电池环境监督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7]33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市环境监察大队:
为了防止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废旧蓄电池的环境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的专项整治,对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要求规范管理。
二、各单位同时要督促从事回收利用废旧蓄电池的蓄电池生产企业、铅冶炼企业及专门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到省废物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大对无证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的查处力度,规范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批量废旧蓄电池转移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废旧蓄电池转移和回收利用台帐,落实危险废物转移报批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在废旧蓄电池转移和回收利用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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