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8-0001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8-05-21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建成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8〕211号
- 发布日期:2008-05-2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在建成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节能减排”号召,进一步巩固我市“创模”成果,切实削减燃煤(重油)带来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负荷,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3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凡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内以及晋安区三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蜂窝型煤、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限值的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具体时间期限为:
(一)
(二)
(三)
(四)按照市政府部署,禁煤区内已建成使用的东站、魁岐等煤炭、重油集散地在
(五)2009年5月底前,禁煤区内所有4蒸吨以上(含4蒸吨)10蒸吨以下(不含10蒸吨)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必须拆除或改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或改造工作。
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超过市政府规定期限,未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强行拆除。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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