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09-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9-09-25
  • 标    题: 关于做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9]393号
  • 发布日期:2009-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做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9]393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9-09-25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报废汽车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9]393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20096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等部委也随之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根据《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精神,我市成立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福州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榕贸发文[2009]176号)。为确保“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报废汽车得到妥善拆解处理,保障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底调查

为掌握汽车拆解处理的行业现状,各县(市)区环保局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辖区内汽车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其经营场所、经营性质、拆解处理能力状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拆解产物去向等情况,并填写《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调查表》,于1015日前上报我局。

二、加强日常监管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分别加强对本次汽车以旧换新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和属地的拆解场所的监管,督促拆解处理企业在指定时间内将报废汽车拆解处理完毕,确保拆解处理企业拆解方法符合有关环保要求,拆解产物得到妥善安全处理。

各县(市)区环保局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涉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机油、废空调制冷剂等危险废物的应提供或委托给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防止无序拆解污染环境。

各县(市)区环保局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无资质、非法从事废旧汽车拆解的企业及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与本级财政、贸发、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支持拆解处理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合作,确保报废汽车进入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

联系人:林晶  电话:87115821  传真:83313752

 

附件: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调查表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经纬度

 

拆解方式(手工、机器)

 

处理能力(辆/年)

 

厂房面积

 

联系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主要设备清单

 

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情况

 

拆解产物中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1、废蓄电池

 

2、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

 

3、废机油

 

4、废空调制冷剂

 

5、其它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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