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0-0002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0-04-2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监督管理的通知(试行)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0〕211号
  • 发布日期:2010-04-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监督管理的通知(试行)
榕环保〔2010〕211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0-04-2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试 行)

 

榕环保[2010]211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及《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1、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的监督管理,是防止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大对废电池回收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废电池对环境产生的污染问题,提高公众对废电池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回收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严格环境监管

2、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3、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对照2009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废电池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

4、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销售者、维修网点)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负责回收废电池,收集的废电池应妥善保存,并定期交给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5、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规定,要求辖区内有处置废电池的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加大日常环境监管力度,严防污染现象发生。

6、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落实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废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电池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7.废电池的转移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转移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和对运输车辆的规定要求,确保在转移运输中不发生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责任

8、各县(市)区环保局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立即组织对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经营者(销售者,维修网点)的调查摸底,并按规定落实环境监管工作。废电池监管工作以季报形式向市环保局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

9、电动自行车废电池回收管理工作,列入各县(市)区环保责任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在下一阶段开展抽查工作。

注:1、《通知》中提及的废电池为废铅酸蓄电池。

2、所有机动车的废电池管理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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