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0-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0-05-2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建成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0]272号
  • 发布日期:2010-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建成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2010]272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0-05-2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建成区内禁止销售使用
高污染燃料工作的通知

 

榕环保[2010]272

 

各区环保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巩固2009年的禁煤成果,更好地推进2010年的禁煤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2010年福州市城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122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环保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应认真按照《福州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拆改和治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扎扎实实抓好今年禁煤工作。

(二)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应继续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的集散点、销售点、加工点和餐饮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监管,严防“回潮”;对企业锅窑炉使用燃料以及10蒸吨以上锅炉安装脱硫设施和加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设备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督促企业全面按时完成改用清洁燃料的任务,并于每月底前将“禁煤”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局污控处。

(三)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禁煤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设施,尤其对新落地企业严格监管。

(四)市局监督处、市环境监察支队、晋安区环保局应积极配合市经委、市物资公司等单位,抓紧落实福州东站铁路散装货场煤炭中转站和鹤林溪口1号煤炭集散地的拆除搬迁工作,并加强对上述煤炭集散地的监管,在拆除搬迁之前严禁其向“禁煤区”内其他单位供煤。

(五)仓山区要制定本年度的工作方案,采取整改、关停、搬迁、淘汰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不具备改用LNG条件的企业燃煤锅炉在2010年底前完成拆除或改用其他清洁燃料的任务;对计划改用LNG的燃煤(重油)企业,应根据LNG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实施锅炉改造,并在过渡期内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燃料。

(六)马尾区环保局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马尾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年度的工作方案,对计划改用LNG的燃煤(重油)企业,需根据LNG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实施锅炉改造,并在过渡期内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燃料。同时,应配合市经委完成马尾港区2#泊位内设立的洗精煤堆场的拆除搬迁工作。   

(七)市局规划财务处继续负责协调资金补助的工作,各区应按照《实施意见》和《会议纪要》的要求申请资金补助。

(八)市局宣教处、各区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大“禁煤”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升市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鼓励市民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禁煤区”内的燃煤单位,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九)福州市将在近期开展“禁煤”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并于年底进行“禁煤”工作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今年各区环保责任书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区环保局应高度重视,严格根据市政府“禁煤”工作的任务要求,按序时进度完成各项工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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