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0-0002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0-09-15
- 标 题: 关于联合开展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0]485号
- 发布日期:2010-09-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联合
开展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榕环保[2010]485号
各区环保局、公安分局、质监局、交通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城区交通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提升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形象,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决定从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促进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源头把关和路面管控更加到位,公交车、大型客车、各类货车、楼巴、校巴、商场运输车、旅游大巴、建筑工程运输车辆、施工机械、机场地面服务车、市政工程施工车辆等公共服务车辆尾气排放超标、“冒黑烟”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10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12月底前基本实现整治目标,转入长效管理。
二、组织机构
成立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炳荣、市公安局副局长卢炳椿任组长,市质监局副局长颜耀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林昌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林慧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交巡警支队、市交通委法规处、市质监局计量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成。在市环保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陈保建、市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翁元宝任主任,负责协调联合整治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职责分工
(一)环保、公安部门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组织、日常整治工作的安排。
(二)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机动车停放地尾气检测工作。
(三)公安交巡警部门负责组织警力上路配合开展对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冒黑烟”整治。
(四)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促进机动车检测机构严格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货运企业、客运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防止尾气超标的各类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从
(二)扎实抓好源头把关。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尾气环保监测工作,确保检测设备计量准确,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依法按照最高标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取消其资质。交巡警支队车管所要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并且对于达不到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转入。
(三)联合开展路面整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市交巡警支队配合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具体人员安排如下:环境监察支队抽调6人并携带检测设备,交巡警支队人员抽调4人,交通协管员或保安员4名,组成两个联合整治组,每天开展路检。环保部门还要加大公交车、客运车等车辆停放地的尾气抽检力度,各区公安交巡警部门还要负责查纠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
(四)严格依法依规处罚。执法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驶中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暂停使用,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逾期不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驾驶报废车辆的,由交巡警部门予以处罚、吊销、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对于路检发现的尾气超标车辆,环保部门要抄告各机动车检测机构,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组织召开运输企业专题会议,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组织召开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主动联系各种媒体报道机动车尾气整治工作,扩大宣传教育面,促使有车单位开展内部车辆尾气排放的自查自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此次整治行动为期四个月,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动员部署到位,人员调配到位,方案制定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在日常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源头管理、路面整治、执法处罚等方面齐抓共管,有力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和声势。
(三)加强督察检查。市政府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凡是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整治工作成效的,由市效能、监察部门介入处理。各单位也应做好日常整治工作的检查,促进整治人员和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要负责每周召开例会,收集汇总整治工作情况,以周报形式送市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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