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0-0002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0-11-0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废机油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0〕172号
  • 发布日期:2010-11-0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废机油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0〕172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0-11-0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废机油监督管理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0]172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加强废机油回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在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过程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大对废机油回收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废机油对环境产生的污染问题,提高公众对废机油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回收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加强废机油回收的监督管理,是防止环境污染的有效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当对照200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废机油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做好辖区范围内废机油回收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规定,要求辖区内有处置废机油的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加大日常环境监管力度,严防污染现象发生。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落实责任,对未按规定将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机油的,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以上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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