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1-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3-1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1]79号
  • 发布日期:2011-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1]79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3-1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医疗单位环境监管的通知

 

榕环保综[2011]79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近期,我局组织对医疗单位环境检查中,发现个别医疗单位存在医疗废物随意堆放、丢弃、遗撒甚至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处置的现象,个别医疗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单位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管,随着天气逐渐转暖,要切实督促相关医疗单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制度规定,防止医疗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其它污染环境的行为,严禁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非法经营活动,确保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安全、全面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二、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医疗废水的环境监管,督促辖区内医疗单位加强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重点抓好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的环境监管,对违法违规单位依法查处。

四、函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在监管好市级直管医疗单位的基础上,加强对县(市)区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行业的监管水平,确保不发生事件。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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