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1-0002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4-26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1]241号
- 发布日期:2011-04-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通知
榕环保[2011]241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闽环保科〔2010〕19号)要求,我局征集各相关直属单位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计划》内容,并按照要求做好“十二五”期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附件: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福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为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实施方案》(闽环保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要实现“7个100%”,即: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五年建设与运行计划》,计划制定率达到10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到100%;市、县、区各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到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到100%;通过定期强制检定和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到100%;国家补助经费、地方配套资金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作
(一)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并将建设任务分解到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定期检查督促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加强与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着力强化国控污染源和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组织完成环保部确定的国控污染源名单中提到的我市辖区内废水类、废气类、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全面开展企业全指标监督性监测,确保企业全指标监测率。制定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对10%的国控污染源开展每年两次监测质量控制检查和现场抽测;编制全市国控污染源监测季报、年报、质量保证与控制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省环保厅。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国控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工作计划,认真做好重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并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加快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程,提升环境监测综合实力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高度重视和重点加强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站的资金投入、人员编制、仪器配置、实验用房建设等方面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将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机构改革计划。通过将标准化建设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形式,督促县级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市环境监测站和7个县(市)级监测站在2011年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5个区级监测站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四)加强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提高数据使用率
要按照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本辖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要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年有效性审核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经费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切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
各县(市)区要对环境监控中心运行、污染源工作经费补助、监测业务培训、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购置、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保证工作质量,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实施考核评比和不定期督察、抽查,年终将考核结果一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针对完成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建设及经费保障等任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经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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