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1-0002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5-18
  • 标    题: 关于转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1]298号
  • 发布日期:2011-05-1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转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11]298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5-18 00:00

 

关于转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11]298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

为规范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水环境实时监控和预警应急能力,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科[2011]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拟成立福州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组长为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副组长为自保处、规划财务处、监察室负责人和市环境监测站站长,以及相关县(市)区环保局领导,成员为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业务科室及其监测站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和运行工作的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监管。对本辖区内的水站实施“日监视、周检查、季比对”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将比对结果按规定上报省监测站和市监测站。

三、市环境监测站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要发挥对各县(市)区的技术指导作用,做好各地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由市环保局投资建设的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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