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1-0005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7-25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11〕427号
  • 发布日期:2011-07-2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环保〔2011〕427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1-07-25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环保[2011]427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11750号)及省环保厅《福建省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闽环防函201166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能扎实、有效开展,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联系人:

  陈 立   市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87112346

  应传友   市局污染控制处       电话:87115821

   传真:83313752 

 

 

二○一一年二十五

 

附件:福州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我市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防函[2011]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排查发酵类和化学类医药制造企业,全面摸清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等六项制药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制药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促进我市制药企业的协调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工艺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情况;

  (四)危险废物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情况;

  (五)遵守辐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六)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七)是否受过环保行政处罚,及前期检查发现的或群众投

  诉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26-7月31

各单位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检查对象、内容及时间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按时有效的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81-8月8

  对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核实增补辖区内的制药企业名录,并对辖区内所有制药企业基本情况及环保守法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三)整治查处阶段(88-9月19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总结阶段(919-9月30日)

  梳理汇总专项检查工作及整治工作的情况,形成各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填写《各县(市)区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一并于101日前报送市局,并及时在12369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上认真填报《各县(市)区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地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检部分企业。我局汇总各地情况后,形成福州市制药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报告上报省环保厅。

  (六)督查迎检阶段(108-10月20) 

  根据省环保厅的统一安排,将组织对我市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检部分企业。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在检查整改的基础上,加强制药企业监管,做好迎检准备,确保顺利通过省环保厅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全面梳理涉及医药企业污染纠纷、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对照国家排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

  (二)数据完整。调查摸底工作的开展既要全面详细,又要突出重点,应逐条对照检查内容,对企业开展拉网式的检查,做到不遗漏一家企业,不放过一个违法行为,要做到现场检查记录详细,取证完整,各种旁证材料、要收集或复印备份,做到“一企一档”,形成完整准确的档案证据资料,为查处违法企业提供确凿的证据。

  (三)加强监管。要按照不同的生产工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等六项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四)严肃查处。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类的工艺,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加强对化学药品原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反应基或培养基危险废物的监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不按规定处置;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力度,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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