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1-0006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1-09-27
- 标 题: 关于要求重金属企业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1]242号
- 发布日期:2011-09-27
- 有 效 性: 有效
榕环保综[2011]242号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要求重金属企业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
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我市的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部七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重金属污染企业提出如下要求:
1、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2、2011年12月底前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5、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11年12月底前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6、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要将重金属污染事故预防作为其重要内容,制定危险废物应急预案,以上应急预案应在2011年12月底前通过专家评审,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7、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按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档案;
8、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和污染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应加强培训,操作员持证上岗。
针对以上环保监管要求,请各企业认真落实,并做好自查工作。我局将结合涉铅等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对造成重大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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