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705-2013-0002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13-10-30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3〕370号
- 发布日期:2013-10-30
- 有 效 性: 有效
|
榕环保综〔2013〕370号 |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结果公布率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国家考核指标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为80%。省环保厅考核要求均为90%),视为年度减排未通过。近期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年4季度开始试运行考核,明年开始正式考核。为贯彻落实环保部《通知》精神和省厅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现将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通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各国控企业应按照省厅制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和《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写指南》编写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在2013年11月5日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要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各国控企业从今年4季度开始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通知》要求,结合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在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布,企业还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三、各国控企业要在11月底前将数采仪传输方式改成光纤有线传输,实现现场端直出数据“一点双传”,即现场端监控数据同时上传到国发软件和省监控平台。
四、各国控企业应将监控设备产生的废液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同时要规范废液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危废转移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及做好相关台账工作。
五、鉴于管道流量计损坏后维修时间长,一旦损坏必然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使用管道流量计的企业要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流量计备机工作,以保证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考核要求。
六、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国控企业做好以上相关问题的落实工作,并组织对辖区内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方案,核实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和生产情况,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并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笔录应于每季末前汇总上报市监控指挥中心。企业有违法自行监测及其信息公布、污染源在线监控运行及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各地环保局应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闽环保科〔2013〕74号)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