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转发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环境新闻宣传报道的意见通知
榕环保综[2007]392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的意见》(闽环保宣〔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环保中心工作,做好环境新闻宣传报道,以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的意见(闽环保宣[2007]14号)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的意见
闽环保宣〔2007〕14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宣传报道,把握和引导有利于环保工作的舆论导向,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污染减排等环保专项工作的良好氛围,现结合宣教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每年的环境专项经费中增加安排环境新闻宣传专款,为及时准确进行环境宣传报道提供资金支持。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摄影、摄像和制作等有关器材。
二、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适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座谈会,举办业务培训班,为新闻媒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业务保障。
三、各级宣教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纳入环保新闻宣传的工作重点,并与各相关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经常组织相关媒体记者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采访报道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当前环保中心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全省各地环保工作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推动环保中心工作的开展。
五、要注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以及对环保工作产生的推动作用,反映情况的报道一般应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六、对环保新闻宣传报道实施奖励的办法:
1. 在省级各媒体上刊登和播报环保新闻的,每条消息计1分;刊登和播报突出抓好节能减排和污染源普查等专项环保工作内容的,每条消息记2分。
2. 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和播报的或在省级媒体专题报道环保新闻(每篇在1000字以上),每篇报道记5分。
3. 评比办法:各媒体(个人)将自己全年采写的环保新闻稿件收集并作好统计,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到各地环保局宣教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统计,根据得分先后排出名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和若干鼓励奖,并给予奖励,同时在《环境与发展报》上予以通报表彰。
4. 各地可参考此办法,制定当地细则。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