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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_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榕环保综〔2020〕1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市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限值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通知要求执行,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等车辆禁止转入

      、其他有关事宜

      (一)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如车辆生产、进口时间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且无法提供《清单》其排放标准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查询结果为准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前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义务。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榕政20179号规定即行废止。自本通告实施日起,对不符合告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

      如遇国家有发布新政策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11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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