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4〕00039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木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39CX90L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洋里路16号-1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人员在检测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时,采用调换不同检测线取样探针连接软管与分析仪的连接,将其他检测线上的其他车辆尾气排放来代替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 AJN183进行检测。在检测车辆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过程中检测人员通过按下分析仪的测量和主界面两个按键固定检测值的方式干扰车辆尾气检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车
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车辆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按下分析仪的测量和主界面两个按键固定检测值,干扰车辆尾气检测)
2、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车辆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按下分析仪的测量和主界面两个按键固定检测值,干扰车辆尾气检测)
3、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XS936、闽A8873U、闽ADT610、闽A5062E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及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4、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车辆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按下分析仪的测量和主界面两个按键固定检测值,干扰车辆尾气检测)
5、2024年12月4日、5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
法支队执法人员调取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视频照片34张及其说明、比对车辆闽A063DM、闽A509HP报告4份。(证明你公司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采用替车检测方式通过检测;车辆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按下分析仪的测量和主界面两个按键固定检测值,干扰车辆尾气检测以及车辆比对试验情况)
6、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木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测人员郑锦星、经理林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企业工商注册信息、检测资质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接受询问人身份、授权证明)
7、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A5EC26、闽A06Q6W、闽A22M6H、闽AJN183、闽J1G799、闽A9277Z、闽AQE736收费记录。(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
8、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记录(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企业)
9、2024年12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10、2024年12月25日由福州鑫顺泰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闽J1G799、闽AQE736复检报告及维修清单。
11、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证明规范检测技术要求)。
12、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及计算表(证明行政处罚应执行的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行政处罚金额)。
13、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4、2024年12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环罚告〔2024〕00039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要求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5年3月6日为止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且根据该公司汽油车环保检测收费40元/辆,7辆汽油车共计收费28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拾贰万柒仟元的罚款(1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
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仓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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