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5〕00025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0390702P
地址:福州市江阴工业集中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办公楼北侧、罐区北侧露天堆放有数个原料(危废)吨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原料吨桶等危险废物事实);
2.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2张(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原料吨桶等危险废物、地面无危险废物泄漏痕迹的事实);
3.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原料吨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事实);
4.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物料统计表》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5.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验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在红线审批范围外,丙类仓库可存放危险废物、产品);
6.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7.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8.2025年8月21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及管理要求);
9.2025年8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节选(证明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要求);
10.2025年9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露天存放物料的整改回复》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对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的整改情况);
11.2025年9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及丙类仓库的建设情况);
12.2025年9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情况进行拍照的照片资料3张(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及丙类仓库的建设情况);
13.2025年9月1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8月21日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事实和整改情况,以及你公司原料的管理模式);
14.2025年9月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的重量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15.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6.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7.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8.2025年8月2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废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范贮存原料吨桶等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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