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16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宏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桂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DQUH7Q10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后福村后福30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5年2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投产,但未能提供环评审批与验收材料);
2.2026年5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验)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位置及平面布局);
3.2026年5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执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投产,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4.2026年5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6年5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2026年5月29日、6月9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经验收2025年2月投入生产);
7.2026年5月2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8.2026年6月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公司出货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2月已投产);
9.2026年6月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与福建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拟补办环评手续);
10.2026年5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11.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2.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3.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
14.2026年6月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规划用地查询结果1份(证明你公司用地为工业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15.2026年6月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6.2026年5月2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未完成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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