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查封决定书(闽榕生态强查(扣)〔2026〕00001号)
时间:2026-08-06 10:16
 

福州市生态环境

 

福州市生态环局

查封决定书

榕生态强(扣)202600001

 

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64133814W

地址: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阳岐村

法定代表人:汤绍杰

我局于202683日对你进行巡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潜水泵和私自设置的埋地黑色PE管道将收集池内未经处理屠宰废水排入闽江水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8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厂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排入闽江水域);

2.20268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厂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屠宰废水排入闽江水域);

3.202683,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项目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以及屠宰改造项目审批意见和屠宰设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情况);

4.202683,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5.202683,由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法人身份信息);

6.20268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取的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7.2022年3月16日,福建省连江县集富牲畜定点屠宰厂提供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8.202683,由福州市仓山环境监测站现场采集的水样15瓶;

9.202683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可能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详见附件清单)。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85日起至20269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阳岐村你厂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查封清单                    

           

名称

数量

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生产用电开关

1

除照明开关

 

 

生产车间

 

 

 

 

 

 

 

 

 

 

 

 

 

 

 

 

 

 

 

 

 

 

 

 

 

 

 

 

 

 

 

 

 

 

 

 

 

 

 

 

 

                            福州市生态环境

   202685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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