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19号)
时间:2026-09-07 11:32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生态责改〔2026〕00019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福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铭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41686978M

地址: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北路14号、18号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废液压油(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要求交由有资质公司收集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6月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6年7月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找回的事实);

4.2026年7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建新存放废液油的场地无滴撒漏的事实);

5.2026年7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规范转移的事实);

6.2026年6月4日、7月1日、7月21日、7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15张及取证视频2 份(证明你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资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事实);

7.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环保审批节选,以及项目竣工验收节选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红线审批范围外、危险废物应按要求交由有资质公司收集处置);

8.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9.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0.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3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11.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份、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12.2026年7月1日由陈建新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公司被询问人陈建新身份信息);

13.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注塑机购销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注塑机需要用到液压油、部分注塑机购买时有配送液压油加满);

14.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液压油购销合同、发票3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和2026年购买的液压油量);

15.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废物(液)处理处置及工业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危废、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及处置费用);

16.2026年7月1日、7月2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全电子汽车衡磅码单》3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数量);

17.2026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系统中你公司的查询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近几年有规范转移危险废物及转移危险废物类别的事实);

18.2026年6月4日、7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份(证明你公司2026年仅于4月16日规范转移危险废物,且未转移废液压油;2026年7月22日转移废液压油重量);

19.2026年6月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转账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废液压油售卖给无资质个人的金额);

20.2026年6月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液压油HW08节选(证明你公司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

21.2026年6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22.2026年6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行政处罚情况截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23.2026年6月4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4.2026年7月2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将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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