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72002号提案的答复
胡学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福州市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的几点建议》(第17200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环保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情况
2017年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福州市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充分发挥专业化公司的优势,提高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降低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促使环保企业研发新技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意见》着力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创新发展。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引进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引导本市环保企业加强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合作,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延伸业务链,提供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同时,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要求各级财政有效统筹财政资金,对环境公用设施、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等第三方治理项目,通过购买服务或安排专项补助予以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的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享受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环保企业技术创新。
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有关情况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收益,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适时公布有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同时,引导行业自律,依托地方环保科研机构、环保产业协会、环境治理骨干企业和其它科研院校,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委员会。建立成员选聘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发布行业信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作关系,建立环境绩效考评体系。
三、环境污染治理责任有关情况
《意见》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意见》规定了第三方治理机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同时,《意见》提出规范合作关系。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责任等。可参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编制委托治理合同。
下一步,市环保局将协同发改、经信等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进一步推进福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专此
领导署名:赵炳荣
联 系 人:周世营
联系电话:8336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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